美国 - 航空公司残疾旅客权利法案


航空公司残疾旅客权利法案规定了残疾旅客在乘坐任何航班公司(包括达美航空公司)的航班飞往/飞离美国和在美国境内飞行时,根据美国《航空公司无障碍法》享有的基本权利。

I.有权获得尊严和尊重


航空公司(包括其员工和承包商)不可由于残疾人士的残疾而歧视该人士。

  • 例如,航空公司不可由于某人的残疾或由此出现的外貌或非自主行为而拒绝提供运输或其他服务。
  • 航空公司不可要求残疾旅客接受特殊服务或使他们遭受不适用于其他旅客的限制,但残疾旅客可能需要提早办理登机手续,提供预先通知或文件或提前登机以便接受某些与残疾相关的服务。
  • 与旅客打交道的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必修经过培训,以了解残疾旅客的需求以及如何安全而有尊严地满足残疾旅客的需求。
  • 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和承包商必须至少每三年接受一次进修培训。投诉解决专员(解决与残疾相关问题的航空公司专家必须每年接受一次进修培训。

II.有权获得与服务、飞机容量和限制的信息


航空公司必须应要求向残疾旅客提供信息,以使残疾旅客了解可供残疾旅客使用的设施的服务。这些信息必须是航班的预计执行飞机特有的,除非不可行(例如:发生了不可预测的飞机替代)。

航空公司必须提供的信息包括:

  • 容纳残疾宾客的能力方面的任何与飞机相关的限制、与服务相关的限制或其他限制,例如对水平登机通道的限制(航空公司必须把此信息提供给任何已声明自己使用轮椅登机的旅客,即使该旅客并未请求此信息)。
  • 任何对飞机储存空间可用性的限制。
  • 关于辅具。
  • 配有活动式通道扶手的座位的具体位置。
  • 飞机是否有无障碍洗手间。
  • 航班上不可用的服务的类型。

III. 有权以无障碍格式接收信息


如果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配有超过60个座位,则航空公司的主要网站必须可无障碍访问。此外,航空公司必须确保其在2016年12月之后在每年旅客人数至少为10,000人的美国机场安装的自动值机亭属于无障碍型号,直至每座机场的25%的值机亭属于无障碍型号。 

已说明需要视力或听力辅具的旅客必须在登机口、售票区、客户服务台和飞机上即时收到与其他旅客一样的行程信息(但前提是不会干扰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航空公司必须培训工作人员,以识别对通信便利性的请求。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以了解如何使用即时可用的常见方式(例如写便条)与聋、哑或听障人士沟通。工作人员还必须经过培训,以了解如何使用可用的既有方式与聋哑旅客沟通,例如传递盲文卡(如有)、朗读旅客所提供的信息表,或者通过译员进行沟通。

IV.有权使用机场的无障碍设施


航空公司和美国机场运营商共同负责机场设施的无障碍性。《航空公司无障碍法》(ACAA)和《联邦法规》第14篇第382部分的实施细则规定了航空公司的义务。各种其他联邦法律和条例适用于美国机场运营商,例如《美国残疾人法案》(ADA)、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节及其实施细则。航空公司和美国机场运营商有共同义务确保机场设施的无障碍性。

本《权利法案》规定了航空公司在ACAA下负有的义务。总体而言,航空公司必须确保其拥有、租用或控制的航站楼设施具有无障碍性,可供残疾旅客在美国机场使用,并且可供残疾旅客在外国机场立即使用。机场负责确保其拥有、运营或出租给其他方(包括航空公司)的设施的合规性。航空公司必须确保登机口和机场登机地点之间的无障碍通道。如果水平登机通道不可用(例如通过廊桥登机),则航空公司和美国机场必须确保坡道或机械升降装置可用于为大多数航班提供服务。航空公司还必须携手机场运营商,在机场提供服务型动物救援区。

V.有权在机场获得协助


经过适当培训的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必须应请求向残疾旅客提供即时和及时的上下飞机协助。这必须包括:

  • 工作人员的服务,以及地面轮椅、无障碍自行装置、登机轮椅、机上轮椅、坡道或机械升降装置的使用(如有需要)。
  • 协助从路边移动到出发航班,协助在登机口之间的运输以便转机,协助从抵达航班移动到路边以便接机。
  • 协助访问航站楼的关键功能区域,例如票务柜台或行李领取处,或者协助前往洗手间入口(如果时间允许)。
  • 陪同带有服务型动物的旅客前往美国机场的动物救援区。

在抵达机场之前请求协助的旅客在抵达机场或登机口时必须向航空公司工作人员亮明身份,以便接受协助。

航空公司不可要求旅客接受旅客未请求的任何特定形式的协助(例如:在旅客请求提供领路人时,被要求使用轮椅)。

此外,航空公司不可让旅客在轮椅或其他装置中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超过30分钟(旅客在这些装置中无法独立移动)。

VI.有权在飞机上获得协助


对于在登机口说明了自己需要额外的时间或协助来登机、收纳辅具或入座的旅客,航空公司必须为此类提供比所有其他旅客提前登机的机会。

  • 除非提供开放座位政策的航空公司已获得交通局的批准,可在最初一组旅客登机后容纳需要额外时间的旅客,而不是在登机流程的早期。

经过适当培训的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必须应请求向残疾旅客提供即时和及时的上下飞机协助。

  • 这包括协作旅客前往/离开座位。
  • 如果水平廊桥不可用,则必须提供升降装置,以协助行动不便的旅客安全地在美国机场上下飞机,除了上下小型飞机(座位数少于19)。
  • 对于小型飞机和非美国主要机场或者外国机场,航空公司必须采用旅客可接受的任何可用方式来确保协助旅客上下飞机。
  • 然而,航空绝不可用手携带旅客(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怀抱着旅客的身体)上下飞机,除非在紧急情况下。

一旦残疾旅客已登机,航空公司必须应要求提供协助,例如:

  • 前往或离开洗手间,包括使用机上轮椅进行协助(如有请求)。
  • 收纳和取出随身携带的物品,包括辅助。

VII. 有权携带辅具或服务型动物旅行


携带辅具乘坐飞机

航空公司必须根据安全法规,允许旅客将辅具作为随身行李免费带上客舱。

  • 这包括为残疾旅客提供协助的医疗器械和/或个人用药量。
  • 辅具不可计入旅客的随身行李限额。
  • 在任何具有100或更多旅客座位数的飞机上,优先舱内储物空间(一个储藏间或者一排具有安全带的座位)必须可供存放至少一个正常尺寸的可折叠手动轮椅
  • 如果收纳第二个轮椅不会导致旅客无座位,则使用安全带的航空公司应提供空间用于存放至少2个此类轮椅。
  • 优先储物空间要求不适用于较旧的机型。

无法在客舱内运输的手动轮椅必须根据安全和安保要求,在货舱内运输。航空公司必须接受电池电动轮椅(如果它的尺寸适合放入客舱并且可根据安全和安保要求予以运输)。航空公司还必须在登机口提供辅具的检查与及时归还,用于在航站楼内使用。如果航空公司丢失、损坏或毁坏轮椅或其他辅具,则航空公司必须提供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轮椅或辅具的原始购买价格)。

携带服务型动物旅行

航空公司必须允许服务犬陪同残疾旅客进入飞机客舱,除非:

  • 该犬对其他人的健康或安全构成直接威胁;
  • 该犬导致客舱内或飞机登机口区域的重大干扰或行为不当;
  • 运载该犬会违反美国法律或外国法律;
  • 对于此旅行,未按照航空公司的要求提供现行的交通局表格。

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必须基于对犬进行的个别和客观的评估而决定拒绝服务犬陪同旅客(该评估考虑风险的性质以及实际会发生或继续发生危害的可能性)。该评估应考虑是否有可用的缓解措施。

如果有方法缓解此问题,航空公司不可拒绝运载服务犬。

VIII. 有权获得座位


航空公司必须向下列已向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说明需要座位的旅客提供特定座位(如果座位存在于飞机上同一舱级服务上):

  • 活动式通道扶手 – 当旅客使用通道扶手来登机,并且无法入座固定式通道扶手时。
  • 舱壁座位或其他座位 – 当携带服务犬的旅客宜在特殊座位就坐时。
  • 较大的腿部伸展空间 – 当旅客有假肢时。
  • 相邻座位 – 对于提供某种类型协助的旅伴,例如:
    • 提供某种不需要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实施的功能(例如协助残疾旅客用餐)的个人照护者;
    • 盲人或视力低的旅客的朗读者;
    • 聋人或听障旅客的译员;或者
    • 安全助手(如果残疾旅客无法自行疏散)。

对于未在上文列出的旅客,如果旅客符合航空公司规程,则航空公司必须提供与其残疾相适应的座位分配。

航空公司必须使用3种方法之一提供座位:分组法、优先法或提前登机(如果航空公司并不提供提前座位分配)。请访问交通局座位分配方法页面,以详细了解这些座位分配方法,以及美国大型航空公司及其运营合作伙伴(占美国国内客运航空的95%左右)的座位分配法。该页面还提供了某些外国航空公司的座位分配方法的相关信息。

IX.有权使用飞机的无障碍功能


在1992年4月之后向美国航空公司交付的新飞机,以及在2010年5月之后向外国航空公司交付的新飞机,都必须具有包括下列功能在内的无障碍功能:

  • 通道座位的一半都必须具有活动式通道扶手(如果飞机的座位数至少为30)。
    • 交通局已批准某些航空公司通过采用一些能实质上向残疾旅客提供同样或更大无障碍性的替代方法来满足这一要求。
  • 座位数至少为100的飞机客舱内必须设有优先储物空间,用于存放轮椅。
  • 如果飞机有不止1个通道,则必须提供至少1个无障碍洗手间。
  • 机上轮椅(如果飞机有无障碍洗手间,或者旅客提前告知航空公司旅客可使用非无障碍洗手间并且需要机上轮椅才能抵达洗手间)。

具有较旧机型(具有至少30个座位替代通道座位)的航空公司必须确保这些座位的半数都有活动式通道扶手。如果航空公司在双通道飞机上替换洗手间,则必须有一个无障碍洗手间。

X.有权解决残疾相关问题


航空公司必须及时可供投诉解决专员(CRO)联系,这可能通过电话联系。

  • CRO应经过培训,作为一位专家解决残疾相关问题,并且能够在现场解决残疾相关问题。
  • 航空公司必须在30天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并直接解决您在投诉中所述的与残疾相关的问题。但航空公司无需解决在事件发生后超过45天提出的投诉,除非交通部把投诉转交给航空公司处理。
  • 交通部会把其在事件发生后6个月内收到的残疾相关投诉交由适当的航空公司答复。
  • 交通局调查其收到的所有残疾相关投诉,以判定是否违反了《航空公司无障碍法》。
  • 残疾旅客如果对自身权利拥有迫切疑问,应向航空公司的CRO进行沟通。航空公司在机场运营的时段内,航空公司在其服务的每个美国机场都必须设有CRO。旅客也可拨打 1-800-778-4838 联系交通局残疾热线。热线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30至下午5:00。